根据重新组建仲裁机构试点城市的要求,国务院申请仲裁国务院法制局会同有关单位拟订了《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示范文本》,现一并印发,供依法组建的仲裁委员会研究采用。
本通知由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
文件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委员会的仲裁收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三条 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