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离婚案件中,如男方持有之信用卡所产生之负债被认定为用于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消费之需求,则此等债务应被判定为夫妻共同承担部分,女方也将随之负有还款义务。
反之,若该笔债务被判断为主要服务于整体家庭生活之所需,但其总额明显超过了正常的家庭支出范围,那么这笔债务便应该划归到男方个人财产范畴,女方无需对其负责。
最后,如该笔信用卡负债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应将其视为男方的个人财务问题,女方无需对此进行清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