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兜底条款规定:“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这条司法解释,最高院所作的理解适用观点非常明确:抚养费归于身份权请求权,因身份关系产生,尽管带有浓重的财产内容,但事关公序良俗和生存权,义务人不支付上述费用将使权利人的生活没有保障,故对该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以保护生存权这一基本人权。赡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权也都是这种情况。
但应注意:因抚养费请求权是基于当事人的特殊身份,故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必须以特定身份的存续关系为条件。因特殊身份可能存在一定年限,所以该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并非是永久的,也即法律关系存续期间,扶养费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如存续期间不再,就要适用诉讼时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