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法律上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之债权债务在成立上的关联性,一方债权债务不成立或不生效,他方债权债务亦不成立或生效。成立的关联性决定了履行的关联性,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在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前,他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2、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履行抗辩权。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但是其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合作抗辩权包括有同时履行、先履行和不安这三种抗辩权,在合同中,有了这些抗辩权,如果对方有请求权当事人可以对抗,这样也不会造成违约,所以可以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初次接触合同签订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签订前深入的了解一下合同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