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34条第一款规定是一般伤情的故意伤害罪,笔者认为不存在未遂形态。也就是说行为人在主观上想造成他人身体轻伤的结果,但在侵害实际中未造成他人身体轻伤的结果,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同时也不存在犯罪未遂的形态。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未造成他人身体轻伤的结果,往往较难确定其伤害的故意,即使得以证明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有伤害行为,但也因其是轻微伤而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第234条第二款规定是致人重伤、死亡的故意伤害罪,此款规定有无未遂是较为复杂的问题,此款规定是第一款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就刑法理论而言,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笔者认为,故意伤害致死的,由于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出于过失,也就不存在未遂。但致人重伤的故意伤害罪是存在未遂形态的,即行为人具有明显的重伤故意,并已经着手实施了重伤的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重伤,包括造成轻伤、轻微伤、以致无伤,都应按故意伤害罪的未遂论处。以上为故意伤害罪没有未遂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