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就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然而,司法实践中,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是否应予刑事追诉,不能仅机械的适用《刑法》分则条款,而需有机结合《刑法》总则、分则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行为人的各种情节及犯罪后的态度,进而决定是否对行为人予以追诉。若醉酒驾驶行为人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立功情形或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醉酒驾驶的,检察院应依法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