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定金的特点(★★★)
1.要式性。
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①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②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 定金合同不生效。(参见:《担保法》第90条;《担保法解释》第119条)。
2.文义性。
当事人须在定金合同中注明“定金”字样或者约定“定金罚则才能成立定金合同。二者必居其一,否则不成立定金合同。对此,《担保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余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上就是对担保法解释119条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