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客观主义理论来界定主观要件。在认定主观要件中通常存在两种观点,其一为主观主义理论,即从刑事过错的概念(故意与过失之划分)出发,以行为人的主观意思表示来确定其内心善意或恶意,并以此确定行为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其二为客观主义理论,其将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界定为司法裁判的标准,由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难以查知,法官只能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推定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上的善意或恶意。因此,对行为人应承担的责任应当以行为人行为中所透露的善意或恶意来确定。笔者认为,基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认定主观要件业已成为科学司法、便捷司法的主流手段,那么,按照诉讼经济原则,经由公正程序证实的客观行为达到了经验法则或证明标准的要求,即可从逻辑上推定行为人的主观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