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法第六十二条乡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限定的准则。乡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乡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准许;其中,牵涉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限定解决审批手续。乡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准许。
2、宅基地虽然是国土局审批准许,并且登记造册,但是其档案不如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的法律效力高,即是谁家决定了是谁家的宅基地,户籍登记有错误的相应处置。让他们家寓居能够,绝对不能让他们家在此建立家庭并且户籍登记,而且还得不断的宣传是他们家在你们家暂住,省的村干部不知道事实瞎上报。他们家自己申请政府准许宅基地是很难的,除非花大力气走后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