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是指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有两个以上的住所的,在哪个住所死亡的,该住所的法院就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若被继承人遗产在多个地方都涉及时,其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对继承纠纷享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专属管辖表明,如果继承纠纷涉及的是房屋等不动产,只能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诉讼,即该不动产法院享有管辖权,应向该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继承纠纷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那么,其它有管辖权的法院就应将后立案的或还未立案的案件依法裁定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审理。
相关知识
一、继承案件管辖法院有哪些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与主要遗产所在地是一致的,则该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二者不一致的,则这两个地方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任选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的法院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不等于死亡时地,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其户籍所在地,如果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将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
2、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
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比如,主要是对存款的继承发生纠纷,存款地应为主要遗产地,存款在不同的地方的,数量最多的存款地为主要遗产所在地;如果是对家具、家用电器等动产继承发生纠纷,这些财产的相对集中的放置地为主要遗产地。
需要注意的是,遗产中有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