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应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法院。 (二)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法院; (三)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法院; (四)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截至2004年底,全国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共有48家,包括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27家,4个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7家(北京、上海、天津各有2个,重庆4个中级法院只有1个有专利案件管辖权),深圳、珠海、汕头、厦门4个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还有最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一些中级法院,如青岛、大连、温州、佛山、烟台、葫芦岛、潍坊、苏州、宁波、景德镇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