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质权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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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关于质权的相关规定有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关于质权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月1日执行)

第四百二十五条【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六条【禁止质押的动产范围】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二十八条【流质】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三十条【质权人孳息收取权及孳息首要清偿用途】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的责任】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二条【质权人的保管义务和赔偿责任】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四百三十三条【质权的保护】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三十四条【责任转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五条【质权的放弃】质权人可

对于关于质权的相关规定有哪些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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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要股权质押贷款,但是我不知道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有哪些,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银行贷款股权质押相关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行信贷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浙江省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浙江省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向贷款行申请获得贷款的融资活动。提供股权作为担保的单位或个人为出质人,接受股权担保的贷款人为质权人。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股权质押贷款泛指各类贷款、票据承兑、保函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股权”指在本省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在200人以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借款人以股权质押向贷款人申请贷款的,该股权须是出质人合法持有,并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股权质押贷款对象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
第六条 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贷款增加其他形式担保的,信用等级、财务指标要求可适当放宽: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二)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所属行业或产业符合国家政策,发展前景良好;
(三)企业和经营者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在贷款行所在地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企业信用等级为AA(或aa)级(含)以上;
(四)产权清晰,经营稳定,能按期还本付息,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五)必须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六)企业必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正常有效的贷款卡。
第七条 出质人必须拥有相对控股权,或为质押股权所在公司主要股东。
第八条 质押股权所在公司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如借款人增加其他形式担保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一)注册实收资本300万元(含)以上,资产总额1500万元(含)以上,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含)以上;
(二)经营年限三年(含)以上,经营正常稳定,状况优良,年净资产收益率5%(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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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外担保额与借款合同贷款额之和不得超过所有者权益;
(五)信用等级为AA(含)以上;
(六)属于本地企业。
第三章 贷款期限、金额、利率
第九条 股权质押贷款以短期贷款为主,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所需,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 贷款最高额度不得大于出质股权评估价值的50%,股权评估价值参照质押股权的原始价值。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利率上浮10%(含)以上执行,按月或按季结息。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调查
第十二条 符合股权质押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申请贷款,除符合贷款基本条件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营业执照(含年检证明)、企业代码证、公司章程、财务报表;
(三)税务登记证明、上年度纳税申报表;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个人身份证明,董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
(五)出质人、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含年检证明)、企业代码证、公司章程、财务报表、同意提供股权质押的股东会决议、出质人身份证明和签字样本等;
(六)持股证明书,该持股证明书不得为借款人公司所发行的;
(七)经工商部门办理出质设立登记后的股权凭证;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借款人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完全责任。
第十三条 贷款人收到借款人提交的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股权凭证等相关资料后,除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和还款能力外,应重点审查、核实以下内容:出质人及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的资信、身份情况以及经营状况;拟出质股权份额,股权凭证是否有效,拟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经营情况;实现质权的可能性。必要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阅相关登记档案。
第十四条 贷款人调查、核实借款人提交的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股权凭证等符合要求,拟准备发放股权质押贷款的,还应了解、掌握该股权的市场价值,组织开展对股权的价值评估,合理确定质押贷款金额。
第十五条 贷款审核人员应审查资料的完整性,借款人贷款对象和条件的合规性,分析授信的风险状况,合同的合法有效性,贷款金额、利率、用途、期限等的合理性,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贷款人对以下股权不得办理质押贷款:
(一)以被人民法院依法登记冻结的股权出质的;
(二)以已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
(三)以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过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权出质的;
(四)以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贷款审批与发放
第十七条 股权质押贷款的审批权限参照《银行授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授信审批人员应出具审批意见,并对审批意见负责。
第十八条 授信审批通过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等。出质人和质权人在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应根据《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规定,在约定的时限内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第十九条 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 借款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持股证明;
(三)股权质押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二十条 在办妥股权出质登记,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后,贷款人方可发放贷款。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贷款信息录入、登记台账、档案管理、贷款分类、不良贷款管理等参照执行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的财务报表。
第二十三条 如质押股权所在公司出现以下情况,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要求增加新的担保方式,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可采取相关保全措施:
(一) 净资产小于该公司对外担保额与借款合同贷款额之和的;
(二) 该公司净资产小于实收资本;
(三) 资产负债率大于60%,净资产收益率小于5%;
(四) 在合同有效期内,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亏损、与第三方发生债务纠纷或诉讼,或者解散、注销、吊销、停业;
(五) 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
(六) 被税务机关查处或者发生其他税务风险的;
(七) 主要经营者逃逸、被羁押的。
第二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债务履行完毕,或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押等其他原因,导致质权消灭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行负责制定、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银行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及信贷管理有关办法,制订本操作流程。
一、股权质押贷款申请
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有效期内的资料可一次性提供):
(一)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营业执照(含年检证明)、企业代码证、公司章程、财务报表;
(三)税务登记证明、上年度纳税申报表;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个人身份证明,董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
(五)出质人、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含年检证明)、企业代码证、公司章程、财务报表、同意提供股权质押的股东会决议、出质人身份证明和签字样本等;
(六)持股证明书,该持股证明书不得为借款人公司所发行的;
(七)经工商部门办理出质设立登记后的股权凭证;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经营行指定客户经理受理申请
经营行确定主办客户经理和协助人员办理股权质押贷款。
三、客户经理作贷前调查、核实
客户经理收到借款人提交的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等相关资料后,进行调查核实。
(一)审查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要求:
1、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贷款增加其他形式担保的,信用等级、财务指标要求可适当放宽: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2)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所属行业或产业符合国家政策,发展前景良好;
(3)企业和经营者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在贷款行所在地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企业信用等级为AA(或aa)级(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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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产负债率在60%以内;
(4)对外担保额与借款合同贷款额之和不得超过所有者权益;
(5)信用等级为AA(含)以上;
(6)属于本地企业。
(二)调查核实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有效性。重点调查核实以下内容:出质人及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的资信。
以上是银行贷款股权质押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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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了解一下关于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时效的有关资料,我是学生最近需要学习这个所以想找资料,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时效如下
 
一、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对他人承担这样一种义务,即不因为自己的错误(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违法行为。
  
二、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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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4)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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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14)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5)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6)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三、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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