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房人本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贷款房屋必须是位于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2、借款人需要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如果是建造、翻建住房,借款人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如果借款人要大修住房,贷款之前须准备好《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和当地街道(镇)以上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才可。
3、购房贷款需要在购房合同登记后一年之内申请贷款。若借款人想要购买二手房且有担保机构进行阶段性担保,借款需要在《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完毕6个月内申请;申请贷款时《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已过户完毕的,在《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完毕3个月内申请贷款。若借款人想要建造、翻建住房,需要在《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贷款;若借款人想要大修住房,需要在大修完成后,让施工单位开出江苏省南京市建筑业统一发票,并且在发票发放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贷款。
4、借款人有稳定收入、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个人征信良好,没有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但借款人要注意,以下情况不予贷款:⑴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仍有尚未偿还的逾期贷款的;⑵借款申请人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逾期未还的;⑶贷款申请时近两年内,申请人贷款(不含助学贷款)逾期累计达到6期的。
5、若借款人购买首套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而若想购买第二套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对象,借款人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需要低于本市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切首付款不得低于30%,贷款利率为首套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若购房者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6、以所购买、建修房屋作抵押担保。借款人及共有产权人同意用所购房产作抵押,并出具能够在处分抵押物时自行安置的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