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是指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77条的规定,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
中文名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主体
一般主体
客体
武装部队的作战利益
性质
我国犯罪罪名的一种
立案标准
本罪为结果犯,行为人在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予以立案侦查。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是指导致我军贻误战机、扰乱作战部署、指挥失误、战斗失利、造成部队伤亡等情形。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