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公然实施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行为方式一般采用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他人。殴打他人属于行为犯,即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殴打他人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伤,就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殴打的行为方式、行为地点和伤情轻重等,应当作为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指以殴打以外的其他方式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如使用机械撞击、电击和放射性物质、激光等方法事实伤害,不论采用什么样的手段,都必须是以外力直接作用于他人的身体组织和器官,致使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和器官的正常功能受到破坏。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应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同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故意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伤,即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如果是辱骂他人,致使他人受到精神创伤,虽然也影响到他人的身体健康,但由于行为人没有以外力作用于他人的身体组织和器官,所以对此类行为不能依照本条规定处罚。 为此,殴打他人与故意伤害的区别可以这样理解: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他人未造成他人身体的完整性或身体机能受到损害的行为,可认定为殴打他人;以其他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要注意的是,办案实际中的案情纷繁复杂,能做到准确区分的前提必须是事实清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必须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