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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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

一、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

故意伤害,是指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一种是对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而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当然,殴打行为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并非绝对,而只能是相对而言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虐待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哪里

虐待罪的主观故意主要是对被害人进行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

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是出于对被害人人身健康的损害。

犯罪的客观方面,虐待表现为一种长期的或连续的折磨和摧残。而故意伤害不存在连续性和长期性,往往是一次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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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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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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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们好,请问殴打与故意伤害的界限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结合案例简要分析,我们写论文要用的
[律师回复] 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
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的界限,重点应把握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故意伤害,是指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一种是对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而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当然,殴打行为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并非绝对,而只能是相对而言的。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脸肿的后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损伤。但这种行为都不属于犯罪,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需要指出,有时殴打行为与伤害行为在外表形式及后果方面没有什么区别。例如拳打脚踢,有时只造成轻微疼痛或一点表皮损伤、皮下出血,有时则可能造成伤害甚至死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甄别行为人的行为的性质呢?不能仅以后果为标准,则不能简单地认为,造成伤害他人身体甚至死亡结果的就是故意伤害罪,而没有造成伤害的就是一般殴打行为。而应符合全案情况,考察主观客观各方面的因素,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伤害他人,还是只出于一般殴打的意图而意外致人伤害或死亡。司法实践中尤其应当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打一拳、踢一脚造成后果的行为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区分标准
区分故意伤害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还应注意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界限。故意伤害罪的构成,除未遂形态外,都必须以造成被害人伤害为前提。本条对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只在第2款明确规定了“重伤”的一种情形,第1款实际上指的是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情形,有些人认为,损伤程度凡是未达到本法第95条规定的重伤标准的就是轻伤;有伤害没有造成重伤的,就是造成轻伤的故意伤害罪,这是不正确的。因为对人体的损伤除了重伤害外,还包括轻伤和轻微伤害两种情况。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并不包括轻微伤害在内,在一般情说下,对被害人造成的损伤是轻伤还是轻微伤,决定了对人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否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因此,区分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界限是有十分重要意义的。区分轻伤害和轻微伤害主要应根据以下原则来进行:凡是损伤伴有轻度器官功能障碍,受伤当时或治疗过程中对生命均无危险,或治疗后只使劳动能力有轻度下降的,都属于轻伤;凡是损伤仅仅引起机体暂时和轻微的反应,基本不影响器官功能,一般均能自行修复的,就属于轻微伤害 (表皮擦伤、剥脱、小范围的皮下血肿以及一些极轻微的骨折等),轻伤害与轻微伤害区别的主要标志之一,就是看其能否由行修复。一般说来,轻微伤害不需要专门的手术治疗,人体通过自身的代偿功能便能使其复原,或者仅采取简单的医疗手段和护理就能使伤势很快痊愈。而轻伤害在通常情况下都必须进行专门的治疗,有时还需要特殊护理。否则伤势就有可能恶化、感染或引起其他严重的并发症和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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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正当防卫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故意伤害罪是指在故意的主观心态下希望他人的身体受到伤害继而实施的伤害行为。 2、正当防卫是指对于眼前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了以防集体、国家、自己、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的侵害,而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为正当防卫。 3、但正当防卫有条件的: a、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正当防卫人具有防卫意识,是保护无辜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不是对对方的挑衅或激将;c、只能针对不法侵害本人 d、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如果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你依然继续进行 实施你的反抗,就不再是正当防卫而是故意侵害他人的行为了;能够用伤害最小的方式制止不法侵害的就不能用严重的伤害甚至是剥夺他人生命的方式来防卫,否则就是防卫过度或者故意伤害。 4、如果在防卫的过程中您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在对方已经停手或者被制服后继续实施行为的话,那么正当防卫应是没问题的,当然前面的几个条件也要符合。 5、如果您符合该条,您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故意伤害罪是指在故意的主观心态下希望他人的身体受到伤害继而实施的伤害行为。
2、正当防卫是指对于眼前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了以防集体、国家、自己、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的侵害,而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为正当防卫。
3、但正当防卫有条件的:
a、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正当防卫人具有防卫意识,是保护无辜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不是对对方的挑衅或激将;c、只能针对不法侵害本人
d、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如果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你依然继续进行
实施你的反抗,就不再是正当防卫而是故意侵害他人的行为了;能够用伤害最小的方式制止不法侵害的就不能用严重的伤害甚至是剥夺他人生命的方式来防卫,否则就是防卫过度或者故意伤害。
4、如果在防卫的过程中您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在对方已经停手或者被制服后继续实施行为的话,那么正当防卫应是没问题的,当然前面的几个条件也要符合。
5、如果您符合该条,您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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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如何界定
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其实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其中故意伤害属于一种刑事犯罪,而一般的殴打行为则是违法行为。二者在处罚、性质、造成的伤害程度上面,其实都是存在较大的差异。因为故意伤害情节更严重,所以处罚也是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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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故意伤害罪是指在故意的主观心态下希望他人的身体受到伤害继而实施的伤害行为。
2、正当防卫是指对于眼前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了以防集体、国家、自己、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的侵害,而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为正当防卫。
3、但正当防卫有条件的:
a、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正当防卫人具有防卫意识,是保护无辜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不是对对方的挑衅或激将;c、只能针对不法侵害本人
d、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如果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你依然继续进行
实施你的反抗,就不再是正当防卫而是故意侵害他人的行为了;能够用伤害最小的方式制止不法侵害的就不能用严重的伤害甚至是剥夺他人生命的方式来防卫,否则就是防卫过度或者故意伤害。
4、如果在防卫的过程中您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在对方已经停手或者被制服后继续实施行为的话,那么正当防卫应是没问题的,当然前面的几个条件也要符合。
5、如果您符合该条,您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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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从新闻上看到故意伤害与殴打两个名字不知道如何界定,请问如何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对故意伤害与殴打的界定,谢谢。
[律师回复] 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公然实施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行为方式一般采用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他人。殴打他人属于行为犯,即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殴打他人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伤,就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殴打的行为方式、行为地点和伤情轻重等,应当作为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指以殴打以外的其他方式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如使用机械撞击、电击和放射性物质、激光等方法事实伤害,不论采用什么样的手段,都必须是以外力直接作用于他人的身体组织和器官,致使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和器官的正常功能受到破坏。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应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同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故意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伤,即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如果是辱骂他人,致使他人受到精神创伤,虽然也影响到他人的身体健康,但由于行为人没有以外力作用于他人的身体组织和器官,所以对此类行为不能依照本条规定处罚。 为此,殴打他人与故意伤害的区别可以这样理解: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他人未造成他人身体的完整性或身体机能受到损害的行为,可认定为殴打他人;以其他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要注意的是,办案实际中的案情纷繁复杂,能做到准确区分的前提必须是事实清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必须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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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与殴打行为的界限是什么
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的界限,重点应把握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故意伤害,是指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一种是对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而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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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制造毒品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制造毒品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虽然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制造毒品罪在毒品数量上没有下限的限制,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这是否意味着制造极少量的毒品都要构成犯罪呢关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依照新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但书”来进行处理。根据新刑法总则第十三条“但书”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规定同样可以适用于制造毒品罪,即行为人制造毒品的行为,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运输毒品罪与一般犯罪行为的界限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虽然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运输毒品罪在毒品数量上没有下限的限制,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这是否意味着运输极少量的毒品都要构成犯罪呢关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依照新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但书”来进行处理。根据新刑法总则第十三条“但书”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规定同样可以适用于运输毒品罪,即行为人运输毒品的行为,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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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有什么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有什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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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在法律法规中,法官是如何判定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应根据什么进行综合判断杀人罪和伤害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问题,是一个经常困扰司法实践的问题。从概念上讲,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之间的界限是比较明确的,故意伤害的主观方面是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而故意杀人主观方面则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由于客观情况的复杂性和主观故意作为人的一种心理活动的隐蔽性,以及证明主观故意的证据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属言辞证据,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界定比较复杂。
  从理论上讲:区分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的界限,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也应定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只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被侵害人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外地导致死亡,也只应定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故意杀人罪则是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或有义务阻止他人死亡时,对他人生命漠不关心,放任死亡后果的发生。故意内容问题属于主观思维意识范畴,主观意识支配、制约客观行为,客观行为反映主观意识、检验主观意识。因此,要正确判定故意的具体内容,必须全面综合、分析案件的各种事实情况,不能简单地根据某一事实做结论。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考虑行为人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也要考虑作案时的客观环境,作案的全过程。只有在把全部案件事实搞清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判明行为人主观要件的具体内容。
  在公诉实践中,定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有争议的案件,往往社会影响较大,处理不好,会对一些正常的社会关系造成影响,有时还会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区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对打击侵害公民人生权利的犯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那么,怎样才能正确区别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笔者根据自己的实践,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1.从犯罪发生的起因及背景,犯罪时间、地点及环境的选择。
  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利益纠纷,是否有重大矛盾和积怨,是由一时激动还是经过密谋策划,是随意行凶还是刻意选择时间、地点后而实施犯罪。如果存在重大利益纠纷和积怨,并在事前经过周密策划,致人死亡却辩解说故意伤害的,可定间接故意故意杀人罪。
2.作案时是否避开他人,害怕别人看见等。
  故意杀人最高要判死刑,行为人如果预谋杀人,一般会行事谨慎,不是万不得已,一般不会让人看见。如果有刻意避开他人的行为,故意杀人的可能性较大。
3.使用什么样的犯罪凶器?凶器的是否是事先准备的,杀伤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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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怎么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何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
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的界限,重点应把握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故意伤害,是指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一种是对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而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
当然,殴打行为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并非绝对,而只能是相对而言的。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脸肿的后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损伤。但这种行为都不属于犯罪,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需要指出,有时殴打行为与伤害行为在外表形式及后果方面没有什么区别。例如拳打脚踢,有时只造成轻微疼痛或一点表皮损伤、皮下出血,有时则可能造成伤害甚至死亡。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甄别行为人的行为的性质呢不能仅以后果为标准,则不能简单地认为,造成伤害他人身体甚至死亡结果的就是故意伤害罪,而没有造成伤害的就是一般殴打行为。而应符合全案情况,考察主观客观各方面的因素,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伤害他人,还是只出于一般殴打的意图而意外致人伤害或死亡。
司法实践中尤其应当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打一拳、踢一脚造成后果的行为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如何量刑
我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只要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如果案发前因为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被告人一怒之下失手将被害人致伤,情节明显较轻,且案发后被告人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一般应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犯罪行为所引起的附带民事赔偿,是属于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应具有惩罚性。
刑法第36条作了明确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即使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才能予以免予刑事处罚。
刑法第37条规定:“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械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自首与坦白的界限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理解自首的这一条件,应着重把握下列几个问题: 1.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犯罪的事实。投案人因法律认识错误而交.代违法行为或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的事实,不构成自首。在本案中,罗某后即到派出所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显然不存在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是典型的自然犯,通常情况下,也不会发生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 2.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即自己实施并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另外,就司法实务而言,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既可以是投案人单独实施的,也可以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既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数罪。 3.投案人必须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即犯罪分子应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所实施的全部罪行。如果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犯罪人只能如实地供述自己的主要或基本的犯罪事实,即能够据以确定犯罪性质、情节的犯罪事实,也应视为如实供述罪行。如果犯罪人在供述犯罪的过程中推诿罪责,保全自己,意图逃避法律制裁;大包大揽,庇护同伙,意图包揽罪责;歪曲罪质,隐瞒情节,企图蒙混过关;掩盖真相,避重就轻,试图减轻罪责;等等,均属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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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有什么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有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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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何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 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的界限,重点应把握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故意伤害,是指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一种是对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而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 当然,殴打行为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并非绝对,而只能是相对而言的。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脸肿的后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损伤。但这种行为都不属于犯罪,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需要指出,有时殴打行为与伤害行为在外表形式及后果方面没有什么区别。例如拳打脚踢,有时只造成轻微疼痛或一点表皮损伤、皮下出血,有时则可能造成伤害甚至死亡。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甄别行为人的行为的性质呢不能仅以后果为标准,则不能简单地认为,造成伤害他人身体甚至死亡结果的就是故意伤害罪,而没有造成伤害的就是一般殴打行为。而应符合全案情况,考察主观客观各方面的因素,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伤害他人,还是只出于一般殴打的意图而意外致人伤害或死亡。 司法实践中尤其应当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打一拳、踢一脚造成后果的行为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如何量刑 我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只要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如果案发前因为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被告人一怒之下失手将被害人致伤,情节明显较轻,且案发后被告人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一般应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犯罪行为所引起的附带民事赔偿,是属于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应具有惩罚性。 刑法第36条作了明确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即使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才能予以免予刑事处罚。 刑法第37条规定:“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械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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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与坦白的界限是如何界定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理解自首的这一条件,应着重把握下列几个问题: 1.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犯罪的事实。投案人因法律认识错误而交.代违法行为或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的事实,不构成自首。在本案中,罗某后即到派出所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显然不存在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是典型的自然犯,通常情况下,也不会发生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 2.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即自己实施并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另外,就司法实务而言,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既可以是投案人单独实施的,也可以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既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数罪。 3.投案人必须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即犯罪分子应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所实施的全部罪行。如果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犯罪人只能如实地供述自己的主要或基本的犯罪事实,即能够据以确定犯罪性质、情节的犯罪事实,也应视为如实供述罪行。如果犯罪人在供述犯罪的过程中推诿罪责,保全自己,意图逃避法律制裁;大包大揽,庇护同伙,意图包揽罪责;歪曲罪质,隐瞒情节,企图蒙混过关;掩盖真相,避重就轻,试图减轻罪责;等等,均属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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