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日常的经营和发展过程当中,可能有大量的外来动物植物进入我国境内。这就要求相关检疫人员在检验的时候必须拿出自己专业的水平和水准进行检验,绝对不允许存在循私舞弊的状况。我国对于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是有相应处罚措施的。那么,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定性是什么呢
一、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什么?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的;
2、将送检的合格动植物检疫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动植物检疫为合格的;
3、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动植物,不检疫而出具合格检疫结果的;
4、其他伪造检疫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动植物检疫失职案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2、导致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者流行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6、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在对动植物进行检疫的时候,如果相关人员涉嫌修改结论,将不合格的通过个人手段改为合格的这种情况,都被定性为循私舞弊。如果其行为使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国家会从重进行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