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如果立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病人,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二、立遗嘱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立遗嘱人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立嘱人个人所有,这些财产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或者已设立过担保,或者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四、立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有条件;
五、立遗嘱人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是本人所为;
六、立遗嘱人未提供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意思的表示;
七、立遗嘱人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如果指定,应详细记录指定人的基本情况;
八、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笔录做好后,应向立遗嘱人面读或交遗嘱人阅读,立遗嘱人无异议,立遗嘱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