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好,你与原来的承租人建立了门面房的转让合同关系,你们之间的纠纷属于房屋转让合同纠纷;
2、你们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3、你们都应当按照《合同法》第60条规定诚实信用的履行相应义务;
4、你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转让费,但是对方承诺的可以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并没有实现,对方显然属于违约行为;
5、同时,你们之间的转让并没有经过房东的同意,房东是可以解除与原来的承租人的租赁合同的,并也有权不与你签订租赁合同。
6、现在你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7、因此,你是可以解除与原来的承租人的转让合同的,并要求对方退还你已经支付的转让费。
8、同时,依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你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损失;
9、可以与原来的承租人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及时通过法院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