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权利。我国现行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因此,“父或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这种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只能由父母本人实施,其他人不享有此项权利,也不能代替行使。也就是说,爷爷奶奶要行使对孙子女的探望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爷爷奶奶要探望孙子女,只能通过孩子的父亲行使探望权的时候陪同探望。
3、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现实生活中,如果离婚后的一方行使探望权受到阻碍的时候,是可以过诉讼来解决的,一般都会得到支持。但判决生效后,如果承担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话,是很难直接强制执行的,只能通过对义务人罚款拘留等间接的方式,来迫使他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