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时,有关责任人所应承担的对损害予以赔偿的责任。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理解或全部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及其影响,没有或缺乏审慎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不具备对自己行为负责的主观基础,因而他们对自己给他人造成的损害不负民事责任,究竟由谁来承担这种民事责任,各国民法规定不一。中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身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据此,
(1)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2)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3)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即为给您的和虐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责任有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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