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
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其
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除个别看守所要求只能在看守内购买外,根据本人长期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大多数看守所都是可以,但是在判刑以前不能见面,衣服只能送到指定的窗口。在看守所期间的犯人可以由外面送钱和衣服进去,也可以在里面买食品衣服等。看守所有规定,所有的衣服和裤子上面都不允许有金属,不准用皮带,皮鞋也是不允许穿的,不能有鞋带,只能穿布鞋、拖鞋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或其它辩护人在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规定的意思是除了辩护律师可以和犯罪嫌疑人见面,其他人员都是不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