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津贴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在下列产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1、正常分娩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2、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天;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8天。
3、男职工配偶生育,护理假为15天。
4、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上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日计算。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其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日计算。
【公式】: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产假天数
二、护理假津贴
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其配偶生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津贴。
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其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用人单位为男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天计算。
【公式】:护理假津贴=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产假天数
三、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及个人结算办法
首次产检费用共185元,在妇幼保健院(站)进行,产后访视共30元,由社区卫生保健院上门完成医院等级项目标准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门诊产前检查515元
(一)、顺产。原定额标准三级医院1800元、二级医院1500元、一级医院1300元调整为:三级医院2500元、二级医院2200元、一级医院2000元。
(二)、助娩产。原定额标准三级医院2500元、二级医院2000元、一级医院1600元调整为:三级医院2800元、二级医院2400元、一级医院2100元。
(三)、终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原定额标准三级医院1700元、二级医院1350元、一级医院1100元调整为:三级医院2000元、二级医院1700元、一级医院1400元。
(四)、住院人工流产术。原定额标准三级医院900元、二级医院740元、一级医院600元调整为: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一级医院1000元。
(五)、门诊人工流产手术。原定额标准三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330元、一级医院290元调整为: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450元。
剖宫产三级医院3900元、二级医院3100元一级医院2600元维持不变。
(1)首次产检和产后访视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定额标准与武汉市妇幼保健院统一计算。
(2)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在限额以内(含限额)的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按实际费用与定点医院结算;超过限额部分自付。
(3)分娩、流(引)产医疗费用结算。费用低于定额(含)时,个人免费;费用高于定额时,个人自付30%。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项目和标准
1、放置宫内节育器80元,取出75元;
2、皮下埋植术100元,取出55元;
3、输卵管结扎术1500元;
4、输精管结扎术500元;
5、输卵管复通术3000元;
6、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费在限额以内(含限额)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院进行结算;超过限额部分由个人自付。
五、转诊转院: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分娩、流(引)产时,因医院检查、会诊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或因医院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重症疑难病症,可以申请办理转院。转往武汉市非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30日内申报,由市工伤生育中心按有关规定审核报销,医疗费用超过本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标准的部分,个人自付50%。
六、长驻外地职工报销:长期派驻外地工作的职工,可由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会同用人单位在派驻地选择1—2所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院。长驻外地职工的生育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30日内申报,由单位辖区社保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审核报销,医疗费用超过本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标准的部分,个人自付50%。
以上就是武汉市生育保险待遇结算是怎么样的解答,请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