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提交的营改增房屋租赁发票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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