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坐小月子”期间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被解除了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是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是可以请求双倍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rnrn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rn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rn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rn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n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rn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nrn 《劳动合同法》rn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rn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rn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rn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rn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rn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rn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n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rn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