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十三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
(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
(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
(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基数: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 ◆一胎:非婚生育,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基数的二倍; ◆二胎:非婚生育,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基数的三倍以上六倍以下; ◆三胎:二胎社会抚养费的二倍; ◆四胎:二胎社会抚养费的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