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逮捕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刑诉法之所以规定侦查羁押期限,一方面是促使侦查机关侦破案件、及时惩罚犯罪,另一方面则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防止犯罪嫌疑人处于无确定期限的羁押之中,其隐层含义是对侦查权的限制,侦查机关如果不能在侦查期限内将案件侦查完毕,则意味着侦查权的用尽,侦查机关不能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而逮捕关系到对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重复逮捕实质上增加了其受到犯罪打击的可能性,造成“以捕代罚”或“久押不决”,是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等权利的侵害。 (二)同意重复逮捕的观点 同意重复逮捕的观点主要是基于“立法目的论”。该观点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是否能够重复逮捕,实质上是对刑事强制措施价值作用的取舍。在当前我国刑事法律对案件移送管辖的规定不具体的情况下,重复逮捕更符合我国司法机关办案机制的现状,在以及时打击犯罪为目的的根本前提下,在以保障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目的指导下,重复逮捕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