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特殊情况需出具所有继承人的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特殊情况需提供办理申请、变更房地产权证的全部申请审批材料包括合同等);
(6)经民政部门审核过的材料须附该部门的审核手续;
(7)少数民族人员,还须提供少数民族身份的有效凭证;
(8)申请人的父母若原为本市、支内、支边外迁的,须提供其父母、支内、支边的依据及父母子女关系的原始凭证;
(9)申请人及其子女在外省市户口所在地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
(10)申请人在当地有无工作单位的相关有效原始凭证;
(11)申请人及配偶生育子女情况的有关原始凭证;
(12)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原始凭证;
(13)申请人在本市居住的原始凭证;
(14)申请人配偶的全户户籍资料,若配偶、子女原由外省来沪的需附上来沪落户的审批材料;
(15)提供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其子女的就学情况原始凭证;
(16)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