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二、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三、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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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湖北省大病保险报销比例
湖北省从2013年开始实施大病保险政策,大病保险起付线8000元,超过部分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支付比例,分别是50%、60%、70%,从2016年开始,最低的报销比例将提高至55%。
大病保险筹资标准25元/人,直接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
2016年湖北省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凡符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1年版)》、《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国家基本药物湖北省增补品种目录》(2011年版)的药品费用以及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的药品费用;《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的费用,均可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