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自行车致人伤害或者死亡的,与机动车驾驶人一样,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将其定为过失或者故意伤害罪或者杀人罪,是不妥当的。因为骑自行车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致人伤害或者死亡,是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发生的,这是一般的伤害罪和杀人罪所不具有的特征,而与交通肇事犯罪的特征相吻合。从犯罪的主观要件上看,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自行车骑行人致使他人重伤或者死亡,不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或者过失,也就不具有一般的伤害罪和杀人罪的性质。所以,在骑自行车实施交通行为时,只要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致使他人重伤或者死亡,也可以以交通肇事罪对其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