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就交通肇事办案回避原则如下:
交通事故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办案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办案人员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记录在案。对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办案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申请回避,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有权决定他们回避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可以指令他们回避。在交通事故案件调查过程中,鉴定人和翻译人员需要回避的,适用上述规定。
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停止对交通事故案件的调查。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办案人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案件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