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活动的回避原则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20
浏览10w+
李兵律师
李兵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857人
专家导读 公证活动的回避原则是审判人员如果具有法律所规定的属于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是和公证的具体事项,存在着一些利益方面损害的后果,那么就需要回避,毕竟我们国家进行公证活动的时候,都必须要保证公平公正,否则会影响到最终的结果。
公证活动的回避原则是怎样的?

一、公证活动的回避原则是怎样的?

公证活动的回避原则是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公证回避是指在公证活动中,公证人员遇到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时,应当避开或退出办理该公证事项的工作。

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应当自行回避:

1、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民法典》中所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是指办理公证事项的结果与公证人员自身的利益有一定影响。

3、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

上述情形不仅适用于公证人员(包括公证员、公证员助理等),而且也适用于接触该公证事项的翻译、鉴定人等有关人员。在出现上述情形后,公证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在公证书作成前提出。

二、公证员提出回避应该由谁批准?

1、公证员的回避可以口头或书面申请,由本处主任决定;公证处主任的回避由本级司法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决定;

2、回避决定作出后,公证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

3、公证员明知有回避情况而不回避的,依照公证处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罚

三、公证员回避制度的好处是什么?

公证回避,是指在公证活动中,公证人员遇到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时,应当避开或退出办理该公证事项的工作。该制度是为了维护公证活动的正常秩序,保证公证机构依法正确行使公证权而设立的,有利于维护公证机构的尊严信誉,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当代社会,不仅仅是一些具体的诉讼活动,当中存在着回避的制度,对于很多的公众活动也是需要进行一定的回避的,因为公证机关的工作人员他们是有一定的职业方面的过错责任追究的,一旦没有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公证,需要受到惩处。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2k字,预估阅读时间8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618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公证活动的回避原则是怎样的?
一键咨询
  •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858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430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221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357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454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177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253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500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565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454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464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203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386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278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512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行政回避的原则是什么?
行政回避的原则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务过程当中,因为所处理的事物与自身有利害关系,那么是可以申请回避的申请回避制度,实际上是属于我们国家行政程序法律当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10w+浏览
行政类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行政管理的回避原则是什么?
行政管理的回避原则是在执行职务的过程当中,如果涉及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存在着正常执行公务行为的,那么将需要回避。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如果本人发现有回避情形的话,是需要自己提出申请的,然后经过审查的,确定一下是否作出回避的决定。
10w+浏览
行政类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61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公证回避原则的解释有什么?
在公证活动里,公证人员遇到与其有利害关系的情况,适用于回避原则,需要进行回避,办理公证的人,是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与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会影响办理公证手续的,要进行回避。
10w+浏览
诉讼仲裁
刑事案件驳回回避的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解决回避问题依法应当运用“决定”的法律形式,它既可以采用书面方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口头的决定应当记录在案。对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将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于自行回避或者指令回避的审查和决定,则不必告知当事人。 有关回避的决定一经作出,一般即具有法律效力,其中,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法律如此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回避权的充分有效的行使,有利于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避免案件的延迟处理。对复议后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提出复议请求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 (1)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自我教育作出复议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 (2)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3)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 根据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和最高检察院《规定》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有权在收到决定书后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决定机关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在对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的回避决定进行复议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根据行政诉讼中的回避原则审判人员需要回避吗?
根据行政诉讼中的回避原则审判人员可能需要回避、也有可能不需要。若当事人发现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以向审理案件的法院提出回避请求。审判人员也可以自行提出回避请求。
10w+浏览
行政类
你好,我的一个朋友出事了,他被人给起诉了,原因是在民间借贷公司借钱不还,对方就起诉了,不过因为对方有亲人在法院工作,请问行政诉讼中申请回避范围的有啥呢?那回避原则呢?
[律师回复] 在行政诉讼中,回避原则是指承办行政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当经过法定程序退出行政诉讼活动。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勘验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行政诉讼法第6条和第47条分别对回避做了明确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回避的条件是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回避分为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两种。前者指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主动申请回避,后者指诉讼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申请回避,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加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61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行政诉讼回避原则是怎样规定的
在我国行政诉讼案件如相应办案人员的亲属、朋友等关系人员,对这类人员进行回避办理。办理时,应积极的考虑这类人员的实际情况,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对这类人员进行回避,确保案件在办理时不会出现渎职和弄虚作假的情况发生。
10w+浏览
行政类
我侄女今年18岁,将于今年参加高考。在报考志愿时,她决定填报法学院并成为一个专业的职业律师。一直以来她对律师这份职业的兴趣都是非常的高涨。如今,她想了解律师执业原则回避原则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律师法 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是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法制建设中的作用而制定的法律。
由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于1996年5月15日修订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诉讼仲裁 > 治安管理 > 公证活动的回避原则是怎样的?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