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rn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rn(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rn(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rn(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rn(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rn(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rn(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rn(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rn(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rn(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rn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rn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nrn凡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均不能向村民筹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