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介绍工程产生的居间服务费合法吗?有人可以说一下吗?我考虑这个问题考虑很久了,在这里问问大家,希望能够得到解答!

帮助10人 10w+浏览 匿名 2017-12-11 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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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5条
  • 杨江云律师
    杨江云律师
    结论:合法。
    解析:
    合法,法律对居间服务费没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服务费一般会在合同里面有约定,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
    工程居间费用超过3%只要是由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商一致的,一般不违法关于居间的费用限额,目前我国的合同法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全文
    1 昨天04:58
  •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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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合法。
    解析:
    合法,法律对居间服务费没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服务费一般会在合同里面有约定,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
    工程居间费用超过3%只要是由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商一致的,一般不违法关于居间的费用限额,目前我国的合同法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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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昨天04:58
  •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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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介绍费的标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可。但考虑到建设工程领域的实际情况,哪些工程介绍费动辄就是按照工程总造价的3%-5%的比例支付,明显有失公平合理的原则,该介绍费甚至已经超过了建筑行业的平均利润,如果按照该比例支付,势必会导致工程偷工减料,给工程质量造成严重影响。因此介绍费可以根据居间人的实际成本及合理利润进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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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2017-12-11
  •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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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当前建筑市场不景气的环境下,施工企业为了承揽工程,通过各种途径开拓市场,寻找业务,不乏有通过第三人介绍工程,支付介绍费来承揽业务的施工企业存在。
    在司法实践中,“工程介绍费”(业内也称居间费、咨询费等)是否应该支付,一直存在诸多争议,我个人认为,要从工程介绍费的性质来看,介绍费应该属于《合同法》第426条规定的居间合同性质。所谓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我国对居间人的从业资格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在2004年8月28通过的《经纪人管理办法》那个介绍工程产生的居间服务费合法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该《办法》中确实将工程中的居间人纳入了《经纪人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纪执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经纪执业人员应当取得资格”。建设工程中,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规定工程居间人的资格限制,且该《办法》仅是部门规章,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既然工程居间人的准入门槛无限制,就要探讨居间的内容。我认为应该从工程是否属于招投标项目来区分。如果工程为非招投标工程,那么,该居间行为就合理合法,应该支付。如果该工程为招投标工程,就比较复杂。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大型的工程项目中,虽然有严格的招投标程序保障公平公正,但在招投标的中间环节中介绍居间斡旋也在发挥巨大的作用。如果居间人通过各种渠道让施工企业中标并签订施工合同,居间人的义务也就完成,施工企业是否应该支付居间费或者咨询费?就工程介绍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包单位介绍工程索要信息费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1990)民他字第31号)指出“一九八七年二月十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所颁发的《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七条已明确规定:“承发包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严禁行贿受贿、索取回扣、弄虚作假。不准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介绍工程收取工程‘介绍费’。”胡拴毛向梁宝堂索要“信息费”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胡拴毛已经取得的部分“信息费”可予以收缴”。根据1991年《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建法[1991]798号)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承发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或收受“回扣”,不得以介绍工程任务为手段收取费用”;第三十三条“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7年2月10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有人认为,从上述的相关规定来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收取工程介绍费。  但是从《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凡从事上述发包和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来看,上述禁止性规定仅适用用从事发包和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行业外的人员并没有禁止。退一步说,即时该规定适用任何人,但其法律位阶属部门规章,并不能导致居间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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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2017-12-11
  •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咨询我
    你好,关于收取居间服务费合法吗的问题,解释如下:居间费用是指居间合同发生的费用。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居间人取得报酬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一,所介绍的合同,必须成立;

    二,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介绍有因果关系。只有两者同时具备,委托人才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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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020-12-18 04: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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