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第十二条又作出了规定
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因此,我们从上述的相关条款中不难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后,就应该“立即报警”;所谓立即,那就是要在第一时间,,要及时向交警部门报案,让他们马上到事故现场进行勘查,以为迅速对事故的责任作出认定和处理;尤其是发生了重大的交通事故后,就更是应该立即报警,这是为了更加准确和收集相关证人,证言,证物和直接证据关键时机。总之,立即报警是规定,是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所以就没有明文规定交通肇事报警时限的最长时间为多久了。
当然,在现实中也可能因种种原因而没有立即报警,而延误了宝贵的报案时机,所以在第十二条中,对没有在事故现场及时报警的,也作出了相应的补救方式;但比较起在事故现场就立即报警的,后续的手续就要麻烦了许多了;交警部门还可能因报案的不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可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