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范围
我市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一)2016年1月1日以后仍符合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
(二)2016年1月1日以后仍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调整办法
(一)伤残津贴
每人每月增加金额为一级210元、二级200元、三级190元、四级180元、五级160元、六级140元。
(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孤寡老人和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调整后低于750元的,调整 至750元。
三、调整时间
调整时间从2016年1月1日起。
四、经费渠道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由工伤人员原领取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