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笔贷款,该笔贷款将于2015年2月19日到期。从2014年6月21日起,被告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该笔贷款利息,截止2014年8月25日,尚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利息、罚息78000元。
上述六笔《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还均约定,利息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如被告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视为被告违约,原告有权宣布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债务人立即清偿全部剩余贷款本息。
2014年4月4日、4月9日、4月10日、4月18日、4月25日、5月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