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深圳劳动合同应当填写以下内容。
解析:
深圳劳动合同应当填写以下内容: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名称等基本信息;
劳动者姓名、经常居住地、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
劳动合同期限,包括试用期,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报酬,包括支付水平、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加班工资、试用期工资等;
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其他条款。
最后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写明签订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