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房产证去名字通常不需要交纳税费。这里所说的“去名字”,指的是从房产证上删除一个人的名字。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其中一方希望从房产证上移除自己的名字。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11年9月1日发布的《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中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维持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是免税的。这一规定适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的房产证去名字情况。
因此,如果房产证去名字的行为符合上述免税条件,即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去名字,那么不需要交纳契税等税费。只需要支付相关的工本费即可。
如果去名字的情况不符合上述条件,例如涉及离婚、财产分割或其他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情况,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来确定是否需要交税。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最准确和最新的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所得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