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免除职务”这一行为,严格来说属于行罚之一的行政处分。
它主要拥有以下三层含义:第一,它常被用来描述公职人员常规性的职务变动,并没有任何贬低或褒奖之意;第二,作为一种组织调整手段,主要适用于那些暂时无法胜任现有职位的干部,这其中包含了适度的惩戒色彩;第三,仅适用于那些因涉嫌违规或违法而接受调查的干部,这是在实施正式处分之前采取的一种临时调岗举措,以确保审查调查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履行完相关程序之后,免除职务的人员将在未来一年之内不能再获得相应的领导职务,而在接下来的两年时间里,也禁止他们在职务上有提升或者晋升的机会。
法律依据: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第十四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
(一)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
(二)降低职务的;
(三)转任的;
(四)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
(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六)退休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