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是否属于职务犯罪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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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职务侵占不属于职务犯罪,两者有明显区别。职务犯罪是特殊主体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当面对职务侵占是否属于职务犯罪的问题,本文回答如下。
职务侵占是否属于职务犯罪

一、职务侵占是否属于职务犯罪

职务侵占罪并不属于职务犯罪。职务犯罪主要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财产、人事关系等多种实权的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高层次、高智商犯罪。主要表现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是腐败现象最突出的表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职务犯罪的主体有哪些

职务犯罪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定: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3、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

4、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三、职务侵占的主体有哪些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

3、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四、职务侵占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职务侵占罪是直接故意犯罪,即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目的,

2、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与构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正好是相区别的。

3、本罪在客观上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

当面对职务侵占是否属于职务犯罪的问题,回答是职务侵占不属于职务犯罪。现代社会中,经常会发生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这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造成的影响很恶劣,会对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应予以惩处,而要举证职务侵占,就要掌握合法、合理的证据才行。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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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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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农用地行为通常表现为:

一,未经批准占用农用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理,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农用地的

二,少批多占农用地的,即部分农用地的占用是经过合法批准的,但超过批准的数量且多占农用地的数量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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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改作他用是指改变农用地的种植用途而作其他方面使用,诸如开办企业、建造住宅、筑路、采石、采矿、采土、采河,倾倒废物等。
(4)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结果的,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必备要件。至于数量较大的具体标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的征用或使用所作的详细规定: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超过35公项、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项的,由批准征用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备案。如果违反上述有关土地管理的审批程序或所规定的数量而多征用、使用农用地的行为,就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也可根据当时当地农用地面积的大小、质量优劣的状况等情况综合衡量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数量是否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是指非法占用农用地导致农用地种植功能基本丧失,如造成土地板结、沙化、盐渍化、水土严重流失、土壤肥力消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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