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股权转让的实际操作中,股权的转让价格往往是通过如下五种方式来进行明确的:首先,是由相关当事人基于其自由意志自行友好磋商商定,此种定价方法又被称之为“协商价法”;其次,可以参照于对公司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所显示的全体股东的出资比例作为股权转让价格,即所谓的“出资额法”;第三,也有人会选择以公司当前所拥有的全部净资产额度为基础来制定股权转让价格,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净资产价法”;此外,还可以通过审计或评估机构对企业进行评估后得到的相应价值作为参考依据来计算股权的实时转让价格,这个过程便称作“评估价法”;最后,在某些情况下,也有可能直接采用拍卖或变卖所得之价格作为股权转让的基准价格。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