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自然人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可选择诉请解散公司这一途径合法退出。
此时,股东应依据公司章程所设定的解散标准,即公司经营期限届满等相关条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该公司进行解散操作。
如此一来,待公司宣布解散之后,股东便能够顺利完成自身的退出过程。
此外,股东亦有权通过召集并主持股东大会,制定有关解散公司或者是修改公司章程中涉及到解散事项的各项议案和决定。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