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所谓法院复议,通常见于法律诉讼的各个环节之中,当当事人或者与案件紧密相连的利益方对于某项决定或判决表示不满,依照既有的法定程序,有权向法院提出重新审视或审理的请求。
特别以刑事案件为例,当刑事控诉方对于法院对于其所指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是否存在特定犯罪行为,或是该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达不到应受刑事追责标准的判定心存疑虑时,完全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至于在民事及行政诉讼层面上,如有当事人对执行法院或其有权机关作出的相关裁决持有异议,自然也可参照此种方式向上级法院提出复议。
法院复议这一制度性权利,归根结底,也是为了积极捍卫公众人权以及确保司法公信力的权威得以充分体现。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