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通常所提及的“被迫离职”。
符合下述情况的,可认定为非自愿失业:(1)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2)出于用人单位层面考虑,解除劳动合同;(3)由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原因,被用人单位开除或解聘。
在此基础上,若出现以下任一情节,员工均有权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1)工作在试用期阶段;(2)遭到用人单位的暴力恐吓或以不正当方式限制人身自由,强迫进行工作;(3)用人单位未能按照原先劳动合同的条款履行按时发放工资及提供必要劳动条件的责任。
同时,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依法制定的团体协议对企业及其全体员工具备约束效力,具体体现在单个员工与其所属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及劳动报酬等准则不应低于该集体协议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意思就是非自愿失业。
下列情形认定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