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报案笔录乃立案手续中的起始步骤,尚未形成正式立案。
提交报案笔录并不代表立案成功,该流程仅为常规操作之一,实际立案与否需经由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在报案之后,无论最终立案与否,均会以详尽之报告书形式告知报案者有关处理情况。
至于刑事立案,它不仅被视为刑事诉讼启动的显著标识,更是每位刑事案件必经之路段,市公安局依法享有此项权利。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