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涉及到被害者的案件中,如若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务必将此决定书送到被害者手中;若被害者对此结果持有异议,可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的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申请重新启动审判程序以寻求公诉。
2.人民检察院在作出复査决定之后,应当及时地告知被害者。
若决定函已得到人民检察院的再次确认,被害者有权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同样的,在没有选择申诉的情况下,被害者亦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控告。
人民法院在收到案件之后,人民检察院应迅速地将相关的案件资料移交至该院进行审理。
3.若公安机关将案件提交至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该决定书必须送达到公安部门。
若公安机关对本次处理结果心存疑虑,他们亦有权提出复议申请,如果其请求未能获得采纳,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复核。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