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物业管理的过程中,如果需要撤销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聘用,一般会遵循以下两个步骤:
首先,关于早期阶段的物业管理;
其次,召开业主大会,就解雇物业管理公司与否进行投赞成票或反对票;
最后,依据投票的具体统计结果,决定重新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从而解除现有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协议。在此过程中,业主委员会需负责好相应的交接事宜。上述阐述主要针对的是早期阶段的物业管理,而对于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之间已经签署了《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除非物业公司存在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的行为,否则不得随意解除该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