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实际上,如果房产证上面仅有母亲的姓名,而未体现出儿子的名字的话,通常来说无法简单地通过让儿子动用其公积金来完成对于该套房产的购买事宜。
在购买房产过程中,公积金往往主要被用于购买属个人或与其配偶共享所有权的房产。
若儿子愿意运用他的公积金购买房产,那么一般情况下将需满足如下所述的两个必要条件:
1. 房产证上必定要包括儿子的名字,或者是与配偶共同所有的;
2. 儿子自身必须严格遵照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特定要求。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