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我们所提到的“背书连续”,其含义主要体现在票据首次进行背书转让时,其背书人为票据记载的收款人;而上一次进行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又会成为下一次进行背书转让的背书人,这样的过程一直延续下去,直至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为票据的最终持票人才算结束。
2.当我们讨论票据的背书人应该如何对票据进行背书时,他们应按照规定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逐项进行背书操作。
如果遇到背书栏无法满足需要进行背书的需求时,则可以采用统一形式的粘单来予以解决,只需将该粘单贴附到票据凭证上相应的黏贴处即可。
至于粘单上的第一位记载人,他们应对票据和粘单的粘贴位置进行签名盖章以示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